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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唐其周与武银科、尉氏县贾鲁河禽蛋加工厂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银科,唐其周,尉氏县贾鲁河禽蛋加工厂,李金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汴民终字第62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武银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唐其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尉氏县贾鲁河禽蛋加工厂。负责人李金英。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金英,委托代理人李二永。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武银科因与被上诉人唐其周、尉氏县贾鲁河禽蛋加工厂、李金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08)尉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2006年4月12日唐其周与武银科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武银科给唐其周加工真空包装咸鸭蛋,唐其周提供咸鸭蛋,加工费0.07元/个,加工期为唐其周将咸鸭蛋送到武银科处后,15天完成加工等内容。2006年4月15日,唐其周给武银科送去咸鸭蛋32400枚,而后分两次拉走破蛋2718枚,剩余29682枚需要武银科加工,唐其周于2006年4月15日预付武银科加工费1000元,剩余加工费1077.74元未付。合同到期后至今,武银科也未给唐其周加工好真空包装的咸鸭蛋,当时市场真空包装咸鸭蛋的价格为0.75元/个,经唐其周多次催要,武银科付给唐其周咸鸭蛋款4300元。另查明,尉氏县贾鲁河禽蛋加工厂于2006年11月20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一审认为,本案中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唐其周与武银科之间的合同,与尉氏县贾鲁河禽蛋加工厂及李金英无关,故唐其周要求尉氏县贾鲁河禽蛋加工厂、李金英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武银科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给唐其周加工出29682枚真空包装的咸鸭蛋,属于违约,给唐其周造成经济损失,武银科应予赔偿。29682枚真空包装的咸鸭蛋价款为22261.50元,武银科已支付4300元,且唐其周尚欠加工费1077.74元,故武银科应赔偿唐其周损失16883.76元。唐其周要求赔偿竹筐960元,通过庭审,由于竹筐及塑料筐的新旧程度无法确认,唐其周也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该项损失不予确认,关于利息双方没有约定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武银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唐其周真空包装咸鸭蛋款16883.76元;二、驳回唐其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武银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唐其周承担100元,武银科承担200元。武银科上诉称,合同约定由唐其周向其提供真空包装袋,但在合同履行中唐其周一个袋子也没提供,也没有按时足额交纳加工费用,提供的咸蛋没有生产日期,没有合格证等,属“三无”产品,破损较多,导致加工无法正常进行。由于唐其周违约,造成加工无法正常进行,唐其周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损失。且一审认定真空包装咸鸭蛋价格为0.75元/个,缺乏事实根据。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唐其周的诉讼请求。唐其周答辩称,按合同约定我已付给娄振华袋子款4050元,由娄振华提供袋子,武银科是签字认可的,说我没有提供袋子理由不能成立。2006年4月15日,送货当天我已付给武银科加工费1000元,5月6日、5月20日分两次拉走的破蛋,一个加工好的蛋也没拉走,我如何再付加工费。合同约定由我提供咸鸭蛋,没有要求我提供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约定的是由武银科提供,武银科该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真空包装咸鸭蛋价格为0.75元/个,是由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武银科如果认为有问题可以提供证据来否定该价格。武银科没有按合同约定给我加工出29682枚真空包装的咸鸭蛋,并全部出卖,属违约行为。武银科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依法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无误。本院认为,武银科与唐其周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唐其周按约定提供了咸鸭蛋、支付了真空袋子款,并预付了加工费1000元。武银科没有按约定期限向唐其周交付真空包装的咸鸭蛋,属于违约,其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唐其周的损失。武银科对一审认定真空包装咸鸭蛋价格为0.75元/个有异议,但未提交否定的证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武银科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开民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杨雯蒨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