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债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某;咸阳市秦都区马泉镇陈家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58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镇陈家台村村民委员会(五组)。负责人陈四清,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6)咸秦民初字第0001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陈淑琴征地补偿款3400元,诉讼费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马泉镇陈家台村村民委员会(五组)在银行的存款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沙连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