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江商初字第102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022-2号原告浙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楼××室。法定代表人:许××。被告江西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大道××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4元,减半收取3052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浙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伟锋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