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泰行非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齐世东、陈瑟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齐世东,陈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行非执字第33-1号申请人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尤联辉,局长。被执行人齐世东。被执行人陈瑟琴。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齐世东、陈瑟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的(2009)温泰行审字第25号行政裁定,向被执行人齐世东、陈瑟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齐世东、陈瑟琴缴纳社会抚养费33104元,并负担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齐世东、陈瑟琴均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瑟琴在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魁信用社有个人储蓄存款,帐号为10×××82。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瑟琴在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魁信用社的储蓄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超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陶智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