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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海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张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海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张志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164号原告:绍兴县海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1038)。住所地:绍兴县孙端镇幸福村。法定代表人:顾水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鹏翔,绍兴县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成彭寿,绍兴县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生态区独树路。法定代表人:李免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张志华,,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越城区东湖镇浪头湖村新区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海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张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张志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海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通联建设有限公司、张志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1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绍兴县海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