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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2009年5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1月11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孙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之规定,驾驶机件不合格及严重超载的浙A×××××东风牌大型货车,在本市上城区秋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星消防队门口时因未注意观察周围其他车辆动态,致使车头正面撞倒由北向南骑自行车从中间隔离带开口处左转弯横穿道路的张某,造成被害人张某因遭受强大外力作用致颈椎损伤、胸腔内脏器损伤,经浙医二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后,认定孙某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在浙医二院向杭州市公安局投案。2000年春节前,孙某回老家过年,后下落不明。同年,公安机关将孙某列为在逃人员。2009年5月23日,孙某向定陶县公安局杜堂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尸体处理通知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过磅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全技术性能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记录、尸检报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3日起至2010年3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