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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绍兴市××司与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司,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95号原告:绍兴市××司(组织机构代码:××0)。住所地:绍兴市××湖边。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茹××。委托代理人:陶××。被告:鲍××。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司诉被告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司撤回对被告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绍兴市××司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