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420-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鲍安平、徐圣强与徐圣强、姚金炎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安平,徐圣强,姚金炎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420-1号原告:鲍安平,硕路13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306032516。委托代理人:杨羽,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圣强,南村虎尾自然村1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501091810。被告:姚金炎,荆南村虎尾自然村136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安平诉被告徐圣强、姚金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安平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徐圣强、姚金炎价值1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鲍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圣强、姚金炎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两被告价值18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18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鲍高峻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宁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