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银朵与许天英、徐昊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银朵,许天英,徐昊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503号原告:郭银朵,女,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草塔镇庙里村26号。委托代理人:周钓锋,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天英,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璜山镇中心路5号。被告:徐昊澍,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璜山镇东庑村黄畈阳自然村4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银朵与被告许天英、徐昊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银朵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昊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郭银朵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昊澍的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银朵撤回对被告徐昊澍的起诉。审判员 XX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楼 晨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