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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长商初字第88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金三发粘合衬有限公司与江苏康隆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三发粘合衬有限公司,江苏康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商初字第888-1号原告浙江金三发粘合衬有限公司。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九如。被告江苏康隆工贸有限公司。18-1号。法定代表人卞学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三发粘合衬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康隆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康隆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江苏康隆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正乾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念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