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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雷某、孟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雷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上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2009年4月30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孟某。199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4月30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9)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孟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岚、记录员胡一丹、被告人雷某、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被告人雷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不法分子勾结办假证,由雷某在路边分发印有“东南亚证件集团有限公司阿香办证”的名片,并负责与要求制作假证的人联系及收取费用。同年4月26日中午,被告人孟某按照捡到的“东南亚证件集团有限公司阿香办证”名片上的电话与被告人雷某联系,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要求雷某伪造一本户口簿。4月28日12时许,雷某在本市新华路华夏银行门口将一本伪造的户口簿交给孟某。后因孟某发现户口簿的印章错误,让雷某重新制作。同年4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雷某在上城区银泰西湖店一楼麦当劳门口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将一张伪造的健康证明卖给郭伟城时,被协警抓获。公安机关从雷某身上查获“宋应旭”的假身份证一张以及伪造的“孟某”户口簿一本、伪造的义务兵退役证一本。当日下午4时许,在雷某的协助下,公安民警在新华路华夏银行门口将前来取户口簿的孟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通知书、伪造的户口簿、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伪造的健康证明、伪造的义务兵退役证、名片、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及照片、收缴追缴物品决定书、健康证明真伪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孟某指使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雷某应数罪并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雷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孟某,符合立功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10年4月29日止。)二、被告人孟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宗雄信人民陪审员  王微微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