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860-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程××与刘××、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刘××,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860-1号原告:程××。委托代理人:项××。被告:刘××。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刘××、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胡××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金钩路63号的一处房产(权证号: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号)进行财产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程××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院前路15号的一处房产(权证号: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胡××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金钩路63号的一处房产(权证号:乐房权证柳市镇字第××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让、抵押、典当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策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君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