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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彩莲与丁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彩莲,丁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975号原告:徐彩莲,椒江区下陈街道档角桥村6-1号。被告:丁娣,江区赤山东路1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彩莲与被告丁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彩莲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彩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徐彩莲负担。审 判 员 胡 红 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萍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