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彩莲与丁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彩莲,丁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975号原告:徐彩莲,椒江区下陈街道档角桥村6-1号。被告:丁娣,江区赤山东路1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彩莲与被告丁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彩莲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纠纷已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彩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徐彩莲负担。审 判 员 胡 红 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萍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