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功琴与浙江千里猫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功琴,浙江千里猫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美国世通服装(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728号原告:蒋功琴,市水洋镇南蒋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凌巧荣、朱丽清,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千里猫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业路806号。法定代表人:沈利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云、顾涛(实习),上海德尚律师事务所嘉兴分所律师。第三人:美国世通服装(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工业区洪业路南、唯胜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朱小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峰,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杭州市江干区双菱新村37幢111号。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受理了原告蒋功琴与被告浙江千里猫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年6月10日依法通知美国世通服装(嘉兴)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功琴于同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千里猫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功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功琴撤回对被告浙江千里猫皇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962元,减半收取20981元,由原告蒋功琴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卫荣审 判 员 李卫东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