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新日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新日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451号原告陕西新日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志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新,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新日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新日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新日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77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成根平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窦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