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侯行初字3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9-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武侯区乐华真空石棉瓦厂诉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乐华真空石棉瓦厂;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武侯行初字31号原告成都市武侯区乐华真空石棉瓦厂,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文昌村6组。经营者施克善。委托代理人舒兵,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4号。法定代表人胡昌年,该局局长。本院于2009年7月9日受理原告成都市武侯区乐华真空石棉瓦厂诉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武侯区乐华真空石棉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武侯区乐华真空石棉瓦厂负担。审 判 长 饶 红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人民陪审员 李含荣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