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德商初字第1277-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镇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章卫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镇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章卫敏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277-1号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仓前镇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仓前镇仓兴街114号。法定代表人姚胜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小平,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卫敏,身份证号码330521197810235213,家住德清县雷甸镇姚家埭21号。委托代理人熊庆,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仓前镇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卫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讼争的债权在转让之前被告已清偿完毕,原告不能再向其主张该债权为由,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仓前镇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07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晓阳审 判 员  章 文渊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