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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42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郭亚民与杨维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民,杨维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425-1号原告:郭亚民,歌山镇歌山村1-13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5212122615。委托代理人:康志跃,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维武,递铺镇宁馨花园18幢4单元207室。公民身份号码:××09010013。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亚民与被告杨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亚民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维武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亚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维武的银行存款9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价值95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价值95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章振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