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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周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2009年5月12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周某至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洪家村11号,采用踹门的方法进入董加华家,并在底楼客厅和二楼卧室内窃得纽曼MP3播放机一只(价值人民币45元)及高新奇TL96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元)。后被告人周某又至嘉善县西塘镇翠南村苏家浜1号,采用踹门的方法进入陈杏妹家,在房间内窃得雄狮牌香烟6包(价值人民币30元)。后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群众抓获。赃物已全部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加华、陈杏妹陈述,证人金美林、浦荣坤,吴景、张红彬、冯秋生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人口信息及证明,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为实施盗窃而踹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09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