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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惠斯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惠斯,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923号原告:邹惠斯,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实验公寓1号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陈辛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哲科,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惠斯诉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惠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