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与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782号原告杨××。被告屠××。委托代理人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杨××负担。审 判 长 邱利明人民陪审员 汤瀚清人民陪审员 杨建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