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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695号原告:杨×。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葛民力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