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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杭州市康源窗膜有公司与徐建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康源窗膜有公司,徐建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469号原告杭州市康源窗膜有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136号—一号楼606室。法定代表彭传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建生,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三合乡四都村西北湾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康源窗膜有公司与被告徐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为由,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康源窗膜有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1元减半交纳401元,由原告杭州市康源窗膜有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章文渊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