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瑞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111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吴××。被告:瑞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街道××单××室。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瑞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瑞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瑞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08元,减半收取1604元,公告费140元,合计1744元由原告李××负担(已预交;原告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其余预交的1604元受理费)。审判长 涂 波审判员 蔡木义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