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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里桥××料××司、湖州××里桥××料××司为与被告湖州××晨液与湖州××晨液晶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里桥××料××司,湖州××里桥××料××司为与被告湖州××晨液,湖州××晨液晶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736号原告:湖州××里桥××料××司,村。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被告:湖州××晨液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工业园区××地块。法定代表人:顾×。原告湖州××里桥××料××司为与被告湖州××晨液晶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和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湖州××里桥××料××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州××晨液晶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州××里桥××料××司诉称,原、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原告供应给被告煤炭。至2009年5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39759.26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被告却迟迟不予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39759.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湖州××晨液晶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素有煤炭买卖业务,至2009年5月19日,被告湖州××晨液晶材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湖州××里桥××料××司货款人民币639759.26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明一份及当庭陈某某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湖州××晨液晶材料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州××晨液晶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湖州××里桥××料××司货款人民币639759.2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9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7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8869元,由被告湖州××晨液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和凤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岸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