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苏紫来与宋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紫来,宋学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345号原告:苏紫来,市鹿城区五马街道解放北路89弄7号。委托代理人:杨琼,浙江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学成,市南湖区梁林帆影庄9幢205室。原告苏紫来与被告宋学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成剑斌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2月2日被告为购房所需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上述借款。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是被告出具的“领款凭证”,内容为:“今借到苏紫来人民币捌万元,购房用。”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原告证据的内容与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在被告放弃质证权利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应当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及时归还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抗辩权,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学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苏紫来借款8万元。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850元,共计17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剑斌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费 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