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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春林与赵福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春林,赵福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549号原告金春林,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富强路22号3幢103室。委托代理人朱小平,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福良,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广爱北路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春林与被告赵福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春林于2009年8月12日以本案证据尚有欠缺,需补证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福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春林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福良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春林撤回对被告赵福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春林负担。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宣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