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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飞洪与方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飞洪,方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024号原告:沈飞洪,农民,住浙江省兰溪市双洞乡杨清桥村赵家埠13号。委托代理人:吴晓明,1971年11月5日出年,住浙江省兰溪市赤岸街道常满塘村常满塘125号。被告:方亮,农民,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中村中山路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飞洪与被告方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飞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飞洪负担。审 判 员 邵兆亮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林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