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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与上××国××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上××国××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105号原告:浙江××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444671-2)。住所地:浙江省××××桥头施。法定代表人:韩××。委托代理人:马××。被告:上××国××司。××号(和邦大厦a座2805室)。法定代表人:杨××。被告:上××国××司。住所地:上××××06、07、08室。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国××司、被告上××国××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国××司、上××国××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9元,减半收取计835元,财产保全费768元,合计诉讼费1603元,由原告浙江××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秋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迪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