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江月丰、舒卫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江月丰,舒卫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451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16号。诉讼代表人:胡俊标,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秀珍,系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职工。被告:江月丰,浙江省开化县人,系开化县中村卫生院医生,住开化县城关镇上溪村。被告:舒卫星,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华埠镇溪东村。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诉被告江月丰、舒卫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对两被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回对被告江月丰、舒卫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薇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