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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新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新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90号原告: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张家塘法定代表人:夏康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新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镇工业配套园。法定代表人:朱枫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新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2日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舟山市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雪锋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