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493号原告:朱××。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负担。审 判 长 楼 益代理审判员 竺泳锋人民陪审员 周 安二〇〇九年八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浩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