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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493号原告:朱××。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负担。审 判 长  楼 益代理审判员  竺泳锋人民陪审员  周 安二〇〇九年八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浩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