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美丽与黄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丽,黄清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051号原告张美丽,农民,县檀溪镇城头村96号。被告黄清海,仙华街道河山村一区151号。原告张美丽与被告黄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利民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缺少资金,于1996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并亲笔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欠张美丽5500元.伍仟伍佰元黄清海1996.9月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5500元;2、自2009年7月20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最高利息双倍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未作答辩。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996年9月1日由被告黄清海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5500元这一事实。上述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在诉称中所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不还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清海归还原告张美丽借款人民币5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09年7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张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