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民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完快、张超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完快,张超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张荣法,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日峰,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刘完快。被执行人:张超祖。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完快、张超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2008)泰三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完快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557.5元。被执行人张超祖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于2009年5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2009年5月26日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刘完快、张超祖名下无存款,被执行人刘完快、张超祖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多次查找,均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目前的确切下落,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报告及执行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完快、张超祖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也已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17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张超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智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