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民初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亚萍与宣炳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萍,宣炳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王亚萍。委托代理人:杨汉根。被告:宣炳秋。本院受理原告王亚萍与被告宣炳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王亚萍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骆俊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