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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晓峰与江振强、吴建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晓峰,江振强,吴建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782号原告:程晓峰,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美俗坊菜场综合楼南幢801室。被告:江振强,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八角楼7单元302室。被告:吴建秋,柯城区卿士巷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晓峰与被告江振强、吴建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09年8月12日上午9:00开庭。原告程晓峰经本院合法传唤在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预收),由原告程晓峰负担。审判员 王 成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