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甬刑执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李如军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如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甬刑执字第2462号罪犯李如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日作出了(2006)甬仑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如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有财产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25日,本院作出(2008)甬刑执字第19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09年7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如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如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8年半年度表扬及年度优秀报道员、2008年10月监狱优秀安全员、2008年度监狱及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如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如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1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沈桂琴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