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与潘××、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潘××,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332号原告:陈××。被告:潘××。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潘××、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潘××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丽清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