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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与潘××、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潘××,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泰商初字第332号原告:陈××。被告:潘××。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潘××、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潘××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丽清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