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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司与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司,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065号原告浙江××司,××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曾××。被告潘××。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司与被告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司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浙江××司负担。审判员 洪 影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