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苍××桥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桥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255号原告:苍××桥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桥墩镇××号。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苍××桥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桥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2日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桥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9元,由苍××桥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骄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