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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商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苍××桥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桥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255号原告:苍××桥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桥墩镇××号。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苍××桥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桥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2日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桥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9元,由苍××桥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骄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