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202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民委员会与寿革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民委员会,寿革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2025号原告: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法定代表人:寿炳甫。委托代理人:张发强,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革强。委托代理人:张定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寿革强房屋腾退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国鑫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春盛、人民陪审员马学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绍兴县福全镇福庆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审 判 员 冯春盛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