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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朱××、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朱××,吴××,嘉兴市××城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2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嘉兴市××路××号。被告:朱××。被告:吴××。被告:嘉兴市××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青龙街××交叉口店面××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朱××、被告吴××、被告嘉兴市××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被告吴××、被告嘉兴市××城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881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0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承担。审判员  赵晋安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新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