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泰民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久战与陈华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久战,陈华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民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吴久战。被执行人:陈华旭。申请执行人吴久战与被执行人陈华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8)泰三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久战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华旭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报酬14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90元。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09年2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于200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2009年3月上旬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被执行人陈华旭名下无存款。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多次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确切下落,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报告及执行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华旭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也已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8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审判员 张超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智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