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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鲁上学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新村村委会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上学,西安市莲湖区建新村村委会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357号原告鲁上学,男,1950年8月29日生,汉族,西安市人。委托代理人穆冰伟、郭峰,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新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马连生,该村委会主任。(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杨丽娜,女,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陕西星辰法律咨询策划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敏,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陕西星辰法律咨询策划有限公司职员。本院于200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鲁上学诉被告西安市莲湖区建新村村委会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鲁上学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上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50元,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鲁上学负担。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