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下商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部与王甲、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部,王甲,李××,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14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部。住所地:杭州市××路××号。负责人:王乙。委托代理人:肖×、刘××。被告:王甲。被告:李××。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部诉被告王甲、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部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部撤回对被告王甲、李××、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5元,减半收取5522.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部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