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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下商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部与王甲、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部,王甲,李××,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14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部。住所地:杭州市××路××号。负责人:王乙。委托代理人:肖×、刘××。被告:王甲。被告:李××。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部诉被告王甲、李××、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部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部撤回对被告王甲、李××、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5元,减半收取5522.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部负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