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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凤民一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郑兆利、童福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兆利;童福进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凤民一初字第866号 原告:郑兆利,女,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崔勇,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福进,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受理原告郑兆利与被告童福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郑兆利在审理过程中,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兆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兆利负担。 审 判 长  王 彬 审 判 员  许 波 代理审判员  张世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忠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