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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兴法与洪国军、潜香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兴法,洪国军,潜香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283号原告:冯兴法,永康市东城街道公园路东弄15号。被告:洪国军,系永康江南洪记酒店负责人,住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大塘口村白峰东升路5号,现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园周村坑滩。被告:潜香如,武义县泉溪镇大塘口村白峰东升路5号,现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园周村坑滩。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兴法与被告洪国军、潜香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冯兴法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可玖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