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兴法与洪国军、潜香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兴法,洪国军,潜香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283号原告:冯兴法,永康市东城街道公园路东弄15号。被告:洪国军,系永康江南洪记酒店负责人,住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大塘口村白峰东升路5号,现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园周村坑滩。被告:潜香如,武义县泉溪镇大塘口村白峰东升路5号,现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园周村坑滩。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兴法与被告洪国军、潜香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冯兴法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可玖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