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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安商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与浙江××益××司、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浙江××益××司,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安商初字第1096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浙江××益××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吴××。委托代理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浙江××益××司、吴××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余文尧二0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