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安商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与浙江××益××司、吴××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浙江××益××司,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安商初字第1096号原告:许××。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浙江××益××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吴××。委托代理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浙江××益××司、吴××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余文尧二0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