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温州××××钢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温州××××钢业有限公司,林××,张××,郭××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643号原告:李××。被告:温州××××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街道青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第三人:林××。第三人:张××。第三人: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温州××××钢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林××、张××、郭××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30元,减半收取2076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长 徐洁人审判员 潘小静审判员 陈 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志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