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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知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知初字第10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42607-3)。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号楼****室。法定代表人:王泽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家朋,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安,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909961)。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华宇路***号。负责人:周景贤,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高向华,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傅慧嫣,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易 青